江西再出台两项制度 全力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

2020-01-22编辑:习妍 来源:香港经济导报江西频道 浏览量:80910

 香港经济导报江西频道网讯(陆丰 罗慧敏)1月22日,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两项制度。其中,《督察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罗慧敏 摄)

 

据介绍,江西省是全国第二个出台《责任规定》的省份。《责任规定》共十九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定义、履职原则和要求等作出规定,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和检察院,以及42个省直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

 

《责任规定》的出台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破。“《责任规定》的出台将使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更加清晰、更加明确,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言人江剑平说。

 

《责任规定》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目前全省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薄弱等现象,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直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实现了“纵向到底”,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面厘清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做到了“横向到边”。其次,《责任规定》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监督,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部门职责中,强化监督职能,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

 

据了解,《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察办法》严格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既与中央规定保持一致,又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涉及督察的重大原则,如督察体制、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内容,做到不放宽,不超越中央规定;同时对江西省督察工作严格要求,做到不失严,执行中央标准,并结合江西实际,对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职责、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进行了细化补充,对派驻监察的组织形式、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督察办法》还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进一步强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互补,形成督察合力。